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內容為: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飲食業油煙對大氣環境和居住環境的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備的最低去除效率。本標準為試行標準,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規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準灶頭數 |
≥ 1,<3 |
≥3,< 6 |
≥6 |
對應灶頭總功率(10J/h) |
1.67,< 5.00 |
≥5.00,<10 |
≥10 |
對應排氣罩灶面 |
≥1.1,< 3.3 |
≥3.3,<6.6 |
≥6.6 |
飲食業單位油煙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規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 |
2.0 |
||
凈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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