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不力重者將被辭退?
“河涌保潔不到位,導致‘垃圾河、黑臭河’”“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明察暗訪等發現的污染河道、城市內澇、影響防洪、農村水環境惡化等問題不及時依法查處”都將納入責任追究范圍。
昨日,記者從廣州市紀委獲悉,由市紀委牽頭起草的《廣州市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水環境責任追究意見》)日前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的名義正式印發實施。
明確治水主體職責
廣州自古以來就是一座“六脈皆通海,青山半入城”的山水城市,但城市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快速發展,不可避免帶來各種水環境污染問題。廣大市民和社會輿論對此一直高度關注,廣州歷屆市委、市政府一直將水環境治理作為重大民生工程,持續作出重大決策部署,推動水環境治理不斷取得新成效,得到市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充分肯定。
然而實踐中,治水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責任分散、多頭治水,職責不清、界限不明,進度滯后、“為官不為”等突出問題,影響了全市水環境的進一步優化提升。
廣州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水環境治理是當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為加快推進廣州水環境治理,確保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落實到位,加大對參加水環境治理的相關單位及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責任追究力度,著力解決各單位職責不清、界限不明等問題,市紀委協助市委制定了《水環境責任追究意見》,把黑臭水體治理、城市內澇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納入水環境治理工作框架,進一步明確4類治水主體的工作職責,規范啟動責任追究的條件、程序和方式,為強化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倒逼水環境治理工作落實提供紀律保障。
37種情形要追責
該負責人介紹,《水環境責任追究意見》共分為五章十五條內容,緊扣規范和加強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事項,旨在促進參加水環境治理的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市水投集團和有關污水處理企業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行政村(社區)“兩委”及其有關負責人充分履行職責,在水環境治理工作中發揮作用,加快全市黑臭水體治理、城市內澇治理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推進全市水環境治理工作整體上臺階。
據介紹,《水環境責任追究意見》主要包含4個方面的內容。總則部分主要明確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工作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責任追究決定及實施主體、責任追究原則。
作為該市水環境治理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依據,該《水環境責任追究意見》的責任追究情形與適用部分主要明確4類治水主體共計37種的責任追究情形,分別是:各區、鎮(街道)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14種情形、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11種情形、市水投集團和有關污水處理企業有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7種情形和行政村(經濟聯社)“兩委”及其有關負責人5種情形。
輕則約談重或辭退
該負責人指出,責任追究方式部分主要針對不同治水主體的性質,依法依紀依規明確相應的追究方式。比如,對于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本意見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視情節輕重,可以進行約談、責令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停職檢查、調整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辭退等處理。
對于市水投集團、污水處理企業相關工作人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水環境治理工作職責的行政村(經濟聯社)、社區“兩委”的負責人,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誡勉、通報批評、扣罰績效補貼(工資)或獎金、責令辭職、免職、辭退等處理。責任追究程序與要求部分主要對責任追究的程序、權限和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責任追究的情形進行界定。
《水環境責任追究意見》也注意到與相關法規制度文件的銜接問題。其中有關問責的框架設置、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程序、問責決定、問責實施的具體規定,既突出水環境治理工作特點,又體現《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廣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工作的意見》等法規制度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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